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6.25. 環署空字第11000276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十六條(情節重大之情形)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 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八條所稱之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五、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六、以未經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或調整廢氣排放流向, 致空氣污染物未經許可證核定之收集或處理設施排放。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依前項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 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 前項所稱優惠待遇,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獎勵、補助、捐助 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其他一切優惠措施。

  • 第三條
    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罰鍰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並取至新臺幣 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前項罰鍰裁罰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xBxCxDx(1+E)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之A代表污染程度、B代表污染物項目、C代表污染特性及D代表影響程度,均為附表 一所列裁罰因子之權重;E 代表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為附表二所列裁罰因子之權重,屬加 重處罰事項之 E為正值;屬減輕處罰事項之E為負值。 各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除依第二項規定計算額度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以該處罰條款之最高罰鍰裁罰: 一、屬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 二、使用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 施監測,產出且傳送不實之監測資料。 各級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予 以論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