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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2.03.01. 環署廢字第0658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之設置)
    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 ,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 計算徵收之。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 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以下簡稱隨袋徵收)。 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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