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9.09.14. (89) 環署綜字第0053226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二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之徵收、限制使用等相關規定)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 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 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 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 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 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 辦理容積移轉。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 第二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 分析報告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