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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08. 環署廢字第097000021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費用之徵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 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 費證明標誌。 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條
    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自來水用戶。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該戶戶長。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專用垃圾袋購買人。 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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