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23. 環署水字第0970004982號
中央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十八條(防治措施及管理辦法之訂定)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 、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 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四十三條
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回收前,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 存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