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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8.10. 環署檢字第0980070269A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八條(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之公告)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第十二條之一(檢驗測定)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 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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