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行政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3.10. 陸經字第0920001881號函
中央法規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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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 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依前項所定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 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