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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03.21. 公研釋字第00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轉售價格限制之防止)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 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但一般消費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種類商品在市場 上可為自由競爭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日常用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十九條(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 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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