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06.04. 公研釋字第013號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
第十八條(轉售價格限制之防止)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 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但一般消費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種類商品在市場 上可為自由競爭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日常用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