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081.08.05. (81)公參字第00952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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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之行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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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 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 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 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