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2.18. (八十一)公參字第0928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六條(獎勵之事由)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 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 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 式行之。

  • 第九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