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法務部 82.6.1.(82)法律字第10845號
中央法規
- 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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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 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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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 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