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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6.4.(82)公壹字第5182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承受耕地之變更使用)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但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者,不在此限。

  • 第四十六條(競爭行為優先適用本法)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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