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6.10.(82)公法字第51902號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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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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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競爭行為優先適用本法)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