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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08.17. 公研釋字第08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稱非就商標圖樣實質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二、刪除商品重量或成分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或其他純粹資訊性事項者。 三、刪除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者。 四、不屬商標之部分改以虛線表示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有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者,不適用之。

  • 第二十條(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 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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