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1.24.(84)公壹字第 0050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三百二十三條(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 者亦同。

  • 第七百五十五條(主債務擅允延期之免責)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 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