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02.10. 公研釋字第092號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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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 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