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02.11. 公研釋字第091號
中央法規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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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五條(外國公司之權利義務)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 公司同。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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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團體之訴訟權)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 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 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 民法總則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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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