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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5.20. (84)公壹字第03561號函(廢止)
中央法規
  • 第二條(中小企業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 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 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 百人者。

  • 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 第十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實施聯合行為前後成本結構及變動分析預估。 二、聯合行為對未參與事業之影響。 三、聯合行為對該市場結構、供需及價格之影響。 四、聯合行為對上、下游事業及其市場之影響。 五、聯合行為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具體效益與不利影響。 六、其他必要事項。

  •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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