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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9.11.(84)公壹字第07033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六條(競爭行為優先適用本法)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 ,不在此限。

  • 第三十四條(盈餘分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 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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