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02.24. 公研釋字第102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 第十八條(聯合行為之許可及相關條件等之公開)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 第十九條(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第二十四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時,應備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原許可文件影本。 十、申請延展之理由。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三款應符合原申請許可之內容,如逾越許可範圍,應重新提出申請。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延展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 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