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11.07. (85)公貳字第8508842-001號函解釋
中央法規
- 商業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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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強制入會制)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 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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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強制入會)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 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 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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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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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三個月期限,自主管機關收文之次日起算。但事業提出之資料不全 或記載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