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12.5.(85)公壹字第03786號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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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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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事業結合之申請許可)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 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之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