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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01.28. (86)公臺字第8513431號-00一號函之二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 或改正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至停止或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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