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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03.11. (86)公壹字第8510356-0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廣播電視事業種類)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 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 第二十六條(節目之指定)
    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 第四十六條(競爭行為優先適用本法)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 ,不在此限。

  •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同業公會如下: 一、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 二、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商業會。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成立之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醫師公會、技師公會等職 業團體。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指除前項外其他依人民團體法 或相關法律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事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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