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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11.26. (86)公貳字第8612832-00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事業結合之申請許可)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 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之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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