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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7.2.11.(87)公貳字第8511058-00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事業之結合)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 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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