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8.4.7.(88)公法字第00966號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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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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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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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 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