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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8.9.9.(八十八)公參字第8801433-00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之一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 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 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 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

  •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內容,除另有利於參加人之約定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解除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 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 入時之費用。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款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 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款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四、參加人於第一款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 組織。 五、參加人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 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六、參加人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 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不影響參加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得行使之權利。 前二項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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