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2. (八九)公貳字第8815586-001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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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事業之結合)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 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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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得予許可之情形)
對於前條之申請,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