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1. (八九)公訴決字第025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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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 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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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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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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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