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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19. (八九)公處字第018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二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 但因該建築物週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 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 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 ;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商品廣告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 播或刊載,亦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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