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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9. (八九)公處字第038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 之: 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 第八條(定義-保險代理人)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

  • 第八條之一(保險業務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 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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