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1. (八九)公處字第04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 之: 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