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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7. (八九)公處字第111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 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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