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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89.06.30. 臺八十九訴字第19737號再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 第二十七條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第二十七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 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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