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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3. (八九)公處字第115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及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 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 第四十二條(違法多層次傳銷之行政罰)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 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 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

  • 第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 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場所所在地。 三、關係企業之名稱、所在地及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之持股關係。 四、傳銷組織或計畫。 五、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並預 估上述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合計數占其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七、規範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契約條款及其他約定。 八、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預估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用途 及其有關事項。 九、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疵擔保規定。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書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 二、傳銷組織或計畫。 三、營運規章、交易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五、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參加人於其所介紹加入之人再 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 六、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七、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八、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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