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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28. (八九)公處字第129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八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接到前條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強制授權申請後,應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 答辯;屆期未答辯者,得逕予審查。 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強制授權者,不 在此限。 強制授權之審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其授權之理由、範圍、期間及應支付之補償金。 強制授權不妨礙原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 強制授權不得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強制授權與實施該專利有關之營業,一併讓與、 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二、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五項規定之強制授權與被授權人之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 、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 第一百條
    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專利專責機關。

  •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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