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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07. (八九)公處字第135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 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 第九十條
    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 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 、強制拆除。

  •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商品廣告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 播或刊載,亦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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