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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0. (八九)公處字第137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土木包工業停業時,應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機關核存;復業時由主管機 關發還之。 前項停業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註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並通知公司登記主 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

  • 第二十四條(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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