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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1. (八九)公處字第146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情形)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 、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 標使用者。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 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 ,不在此限。

  • 第二十條(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 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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