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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5.(八九)公聯字第005號許可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 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 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 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 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 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二)聯合行為之型態。 (三)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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