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89.11.07. 臺八十九訴字第31878號再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第九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訴願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訴願案件,其以後之再訴願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訴 願程序規定終結之。

  •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