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3. (八九)公處字第189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
第七條(聯合行為之意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 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 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
第二十四條(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