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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89.12.13. 臺八十九訴字第34886號再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第九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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