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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90.02.09. 臺九十訴字第006247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第五十一條(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 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 第十九條(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二十四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時,應備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原許可文件影本。 十、申請延展之理由。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三款應符合原申請許可之內容,如逾越許可範圍,應重新提出申請。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延展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 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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