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2. (九十)公參字第8915832004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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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