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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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 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 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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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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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 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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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 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及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 五、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 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八、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之價值訂有減損標 準者,其依據及內容。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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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 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 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