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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90.03.20. 臺九十訴字第000107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 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 第七十七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 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 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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