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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處字第052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二條(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低價利誘,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 或從事競爭。 低價利誘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 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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